股東會職權
(一) 選舉和更換董事,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;
(二)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;
(三)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;
(四)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;
(五)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;
(六) 對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;
(七) 修改本章程;
(八) 對公司聘用、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;
(九) 審議批準本章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擔保事項;
(十) 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、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百分之三十的事項;
(十一) 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;
(十二) 審議股權激勵計劃和員工持股計劃;
(十三) 審議法律、行政法規、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會決定的其他事項。
公司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。對股東會負責。董事會由七名董事組成,其中三名獨立董事,一名職工董事,職工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、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。
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 召集股東會,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;
(二)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;
(三)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;
(四)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;
(五)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、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;
(六) 擬訂公司重大收購、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、分立、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;
(七) 在股東會授權范圍內,決定公司對外投資、收購出售資產、資產抵押、對外擔保事項、委托理財、關聯交易、貸款融資、對外捐贈等事項;
(八)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;
(九)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、董事會秘書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,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;根據總經理的提名,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、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,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;
(十) 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(十一) 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;
(十二)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;
(十三) 向股東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;
(十四) 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總經理的工作;
(十五) 法律、行政法規、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。
公司審計委員會由五名董事組成,獨立董事過半數,委員中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為會計專業人士。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為不在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,并且應當具備履行審計委員會工作職責的專業知識和商業經驗。
審計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 監督及評估外部審計工作,提議聘請或者更換外部審計機構;
(二) 監督及評估內部審計工作,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;
(三) 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;
(四) 監督及評估公司的內部控制,參與對內部審計負責人的考核;
(五) 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;
(六) 檢查公司財務;
(七) 對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、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;
(八) 當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,要求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;
(九)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,在董事會不履行《公司法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;
(十) 向股東會提出提案;
(十一) 根據《公司法》的規定,對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;
(十二) 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,可以進行調查;必要時,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、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,費用由公司承擔;
(十三) 公司董事會授予的其他事宜;
(十四) 負責法律法規、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,并行使《公司法》規定的監事會的其他職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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